市生态环境局郧阳分局:包容执法 轻微免罚

04-19 14:24   郧阳区融媒体中心   卜静

”你们未依法办理环保手续,擅自建设了一套DSA机房,应当给予处罚,但考虑到是首次违法、情节轻微,我们决定免予行政处罚,希望你们今后提高环保意识,加强环保管理,避免再次违法””日前,十堰市生态环境局郧阳分局执法人员正在对郧阳区某医院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作出免除行政处罚决定。


据了解,4月10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郧阳分局执法大队对郧阳区某医院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情况下,新增一套DSA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指出问题后,该医院对违法行为立即进行了改正。经分局研究,鉴于初次违法且立即整改,符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第二项要求,决定对该医院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的帮扶,让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能够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近年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郧阳分局综合执法大队共办理免罚轻罚案件10余起,批评教育100多人次,多次采取“耐心释法、透彻讲理、长效监管、帮扶服务”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普及、问题整改等方面的帮扶服务,做到依法依规、刚柔相济,助力优化区域营商环境绿色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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