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鄂0304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何富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何富梅,女,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63号1栋1单元703室。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40602****。
执行案号: (2022) 鄂0304执1338号
执行依据:(2022)鄂0304民初1025号
执行标的: 本金266689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何富梅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35371
联系人:王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鄂0304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卫华,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白浪镇杨沟村2组70号。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620117****。
执行案号: (2023) 鄂0304执1614号
执行依据:(2023)鄂0304民初1907号
执行标的: 8384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卫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32325
联系人:梅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304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焦玉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焦玉兴,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唐河县源潭镇前焦岗村后焦岗198号。公民身份号码:41132519870617****。
执行案号: (2020) 鄂0304执928号
执行依据:(2020)鄂0304民初32号
执行标的: 69425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焦玉兴准确下落信息,且成功实施拘留的给予奖励3000元;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32325
联系人:梅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鄂0304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马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马东东,男,199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安阳镇小细峪村6组4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911225****。
执行案号: (2023) 鄂0304执545号
执行依据:(2023)鄂0304民初73号
执行标的: 本金600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马东东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32325
联系人:梅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