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解读:《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的决定》

07-12 16:32  

一、《决定》出台背景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认真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完善体制健全机制,创新方式强化管理,提高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对《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进行了修订;2020年6月至7月,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制定印发了关于储备粮管理的一系列文件。为此,国家要求各地修订地方储备粮的规章制度,在此背景下,我省2013年7月出台的《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亟需修订与国务院第666号令和国家部委相关文件不一致的内容。

为全面落实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19年3月《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对《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进行了修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湖北省机构改革方案》,我省机构改革已全面完成,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我省需要对2016年1月出台的《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385号)进行相应修订。

二、《决定》有关事项解读

修订工作遵循《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关于“制定(修改)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这一原则,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审查修改。主要依据国务院令第666号、第709号和国家部委相关文件以及《湖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对省政府令第363号、第385号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正,形成《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的决定》。

(一)依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三十六”的规定,《决定》修改了省政府令第363号第十七条第(四)项。

(二)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国粮粮〔2020〕191号)第十一条,参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粮〔2020〕178号)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决定》修改了省政府令第363号第二十五条。

(三)参照国粮粮〔2020〕178号)第十三条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和国家调控粮油贷款办法》(农发银规章〔2020〕3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修改了省政府令第363号第二十七条。

(四)依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农发银规章〔2020〕3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修改了省政府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五)依据国务院令第709号“二十六”和《湖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草案修改了省政府令第385号第十三条第一款,校准了省政府令第385号中行政主体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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