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07-18 08:52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9〕2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等合法性审核工作,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特征及制定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重点把握“制定主体”“权利义务”“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四个特征。

(一)“制定主体”是指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权利义务”是指直接或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三)“普遍约束力”是指调整对象为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反复适用”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而非一次性适用。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经过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集体讨论决定、公布、备案等程序。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未向社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府合同等送审程序

起草部门将需要报送市政府审查批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等书面呈报市政府。送审材料清单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清单

1. 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2. 起草部门负责人签批的送审意见;

3. 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

4. 公开征求意见的材料(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仅应当报送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而且应当报送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涉企规范性文件必须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且利益相关方意见存在分歧的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取不同利益群体代表意见的,应当同时报送听证报告;涉及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可能导致较大公共投入或增加社会成本的,应当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

5. 制度廉洁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材料(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影响的,应当同时报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6. 起草部门法制机构(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7. 其他有关材料。

(二)政府合同送审材料清单

1.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及有关附件;

2. 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对合同相对方资质资格有特殊要求的,提交资质证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3. 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4. 合同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5. 其他有关材料。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府合同等审核程序

起草部门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等合法性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十政办函〔2020〕48号)要求,将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及有关送审材料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收到相关材料后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材料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分管司法副市长、秘书长签批意见后转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起草部门补充完善。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市政府办公室批转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补充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听证,返回起草单位修改补充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收到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情况较为复杂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无修改意见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送审,有修改意见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将修改意见和送审材料退回起草部门修改或补充。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送审。起草部门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报市政府办公室时应当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等合法性审核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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