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加紧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全市“经济倍增、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发展。职业教育是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促进就业创业创新的重要基础,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把职业教育摆在教育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加突出位置,充分认识职业教育在推动我市“经济倍增、跨越发展”中的重要意义,探索促进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措施,协同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为成员单位的全市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形成推动全市职业教育创新发展的整体合力。(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自规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
二、理顺管理体制
(二)明确办学目标定位。支持职业(技工)院校独立自主办学,整合相关资源,实现职业(技工)院校与普通高中办学规模、办学条件相当,形成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能工巧匠培养、技师学院以高技能人才培养、中职(技工)学校以技术工人、新时代农民培养为主的特色职业教育体系。每个县(市、区)要重点办好1所服务县域经济发展的职业(技工)学校(集团)。(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
(三)整合职业教育资源。稳步推进职业本科学校建设,支持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建成职业本科院校,支持汉江技师学院建成职业技术专科院校。发挥湖北东风汽车技师学院职业技能竞赛优势,重点支持以汽车产业为主的专业建设及世界技能大赛、国家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建设。支持十堰职业技术(集团)学校、十堰市高级技工学校、十堰市科技学校、十堰艺术学校合并重组,建设鄂豫陕渝毗邻地区中等职业教育技术中心城市。(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四)创新管理方式。切实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加强对职业(技工)院校宏观管理,研究制定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赋予办学自主权
(五)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支持职业(技工)院校参照高校管理模式,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对由学校自主决定的事项,要逐项完善决策机制与程序。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校内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六)科学核定人员编制。按照职业(技工)院校办学规模核定人员编制总量。编制使用向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及“双师型”教师倾斜,学校在编制限额内自主开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聘用政策,强化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环节,促进教师队伍结构优化。(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七)落实机构设置自主权。支持职业(技工)院校根据办学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支持职业(技工)院校开展内设机构管理岗位职员制度改革,开展岗位聘任制度改革。(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
(八)落实专业设置自主权。除国家控制布点的特殊专业和湖北省发布的预警专业外,职业(技工)院校须围绕我市建设“现代新车城、绿色示范市”发展定位及“一主三大五新”现代产业体系,遵循“专业服从产业”的原则,规范设置国家目录范围内的专业,实现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接,形成衔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专业课程体系,实现专业设置与地方产业发展同频共振。增设调整专业要报同级教育部门审批。每年发布专业预警公告,加强对专业设置调整宏观指导。(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四、扩大用人自主权
(九)落实人员聘用自主权。职业(技工)院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规定,在编制总量范围内,按照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需要,自主制定招聘条件和标准,自主公开招聘人员。编制总量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纳入岗位管理,依法签订聘用合同,院校自主开展岗位聘任、考核、培训,按有关规定开展奖励和处分工作。编制总量范围外的其他人员,可自主灵活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编办、市教育局)
(十)落实岗位设置自主权。职业(技工)院校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岗位设置的规定,在编制人员总量和规定的结构比例内,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自主确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类岗位的名称、数量、内部结构比例,明确各类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等,制定岗位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编办)
(十一)开辟专业教师引进绿色通道。对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湖北工匠、湖北省技能大师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及指导老师、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铜牌以上获奖选手及指导老师,符合教师聘任条件的,学校依规可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公开聘用。对省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三名获奖选手及指导老师、市级“车城状元”第一名获奖选手,符合教师聘任条件的,可采取定向招聘的方法聘任为职业(技工)院校教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编办、市教育局)
(十二)优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职业(技工)院校专业技术教师岗位高、中、初级比例按照国家、省、市最高控制标准核定,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没有相应空岗的,可通过特设岗位予以聘用,不占常设岗位结构比例。(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
五、落实薪酬分配自主权
(十三)支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用足用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支持职业(技工)院校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和规律的绩效工资制度,在人社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比例,完善绩效考核办法。探索建立对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落实岗位薪级工资待遇。对职业(技工)院校引进高层次技能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和项目工资等激励方式,工资水平由单位参考人才市场价位合理确定。对学校引进的高层次技能人才薪酬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四)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对职业(技工)院校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在财政保障基准线之外绩效工资总量控制线以内,由学校根据创收能力自主申报,实行弹性管理。职业(技工)院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社会培训等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对职业(技工)院校承接的各类社会培训所得(含财政性补贴项目)扣除必要成本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40%的比例提取劳务费用,核增绩效工资总量。(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落实人才评价自主权
(十五)下放职称自主评审权。职业(技工)院校经申请可开展中初级职称自主评审,由学校自主发文办证。将教学业绩、企业生产实践,特别是为企业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术创新和推广、开办急需特色专业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指标。对“双师型”教师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职称,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优先聘任。(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十六)改进职称评审办法。学校自主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放宽科研成果、论文著作要求,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评审前置条件。职业(技工)院校教师申报职称免于参加水平能力测试,由职业(技工)院校自主组织考核推荐。(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十七)实行人才奖励倾斜。在全市优秀中青年拔尖人才评选中,对职业(技工)院校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单列推荐指标,对长期在县以下职业(技工)院校任教的教师,可推荐申报“湖北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奉献岗位计划”,入选人选享受每人2万元的岗位津贴,对人选所在职业(技工)院校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倾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
七、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
(十八)扩大“双师型”教师比例。专业教师原则上从具有3年及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和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中公开招聘,特殊高技能人才可适当放宽要求。依托技能名师在学校或企业建立工作室,开展校企合作和学徒制人才培养。推动职业(技工)院校与企业合作建设一批“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实现专业课“双师型”教师占比超过70%,专业实训课教师“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100%。教师的企业实践经历同评先评优、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挂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十九)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大力实施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建立“来料加工、订单培养、引企入校、一系一企”等校企合作新模式,职业(技工)院校教师每年至少在企业或培训基地实训1个月。鼓励支柱企业技术骨干、行业企业专家、能工巧匠、乡土人才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到职业(技工)院校兼职授课,引导学校教师进入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建立校企互派人员机制。支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创新团队、名师工作室、人力资源库,打通人才互聘通道。引导企业与职业(技工)院校大规模开设“定向班”“冠名班”“定单班”,促进企业需求融入职业教育环节,增强学生对职业和工种岗位的适应能力,实现毕业生能力水平与企业需求无缝对接。落实“留在十堰、扎根十堰、发展十堰”的办学思路,提高在堰就业率,实现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本地化就业率达到60%以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政府国资委)
八、强化技能人才培养功能
(二十)扩大职业教育招生规模。按照职业教育、普通教育大体相当原则,统筹划定录取分数线,由招生考试部门统一录取。中职学校技能高考班与技工班的招生专业、招生比例达到5:5,技工学校技能高考班与技工班的招生比例不超过3:7。积极招收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群体接受职业教育,实施分类教学、分类管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二十一)强化职业院校培训功能。鼓励职业(技工)院校办学进产业园区,主动对接产业升级和乡村振兴战略,聚焦汽车制造、文旅康养、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生物医药、电子商务等关键领域,聚焦智能制造产业工人、民生服务从业人员、乡村振兴实用人才以及就业创业等重点群体,聚焦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新职业新岗位,有针对性的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实现社会培训人数与学制教育人数比例达到1.5∶1以上,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比例达到社会培训人数的30%以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
(二十二)落实“1+X”证书制度。落实“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对口升学考试制度及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制度。落实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1+X”证书制度工作,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持有证书人员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二十三)畅通毕业生发展通道。技工院校学历证书与中职学校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全日制中级工班毕业生比照中专学历、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生比照大专学历、全日制预备技师班毕业生比照应用型本科学历,在参军、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执业资格考试、职称评聘、企业招聘及工资薪酬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征兵办、市人社局)
九、支持学校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四)扩大基本建设自主权。对职业(技工)院校利用自有资金或市场化渠道筹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由职业(技工)院校自主决策,报发改、教育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对房屋建筑内部装修装饰、设备购置安装,项目投资额300万以下的维修改造、改扩建项目不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可按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的要求和程序直接组织实施,不再报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审批备案。涉及项目投资额在300-1000万元的维修改造、改扩建项目报主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二十五)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职业(技工)院校基础设施建设、精品专业建设与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学校同规划、同安排,并落实建设资金。落实基础设施建设基建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十、推进创业创新工作
(二十六)支持“双创”平台建设。职业(技工)院校采取“自主建设、市场运作、政府奖补”的模式积极搭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对新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设置5年培育期,政府按照孵化成效给予60万至500万元的资金奖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
十一、落实经费保障政策
(二十七)落实生均拨款制度。公办中等职业(技工)院校学校人员经费按照隶属关系全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两个附加”的30%用于职业教育。落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生均拨款标准不低于8000元/年,落实高职院校生均拨款标准不低于12000元/年。落实中职学校免学费政策,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助学金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
十二、强化考核评估
(二十八)建立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设置职业(技工)院校的专业设置、教师素质、技能人才培养和毕业生本地化就业率等考核指标,对职业(技工)院校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等方面予以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政策支持、绩效考核、奖励评先、资金保障及干部调整的重要依据。加大对相关部门履行职业教育职责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对职业教育投入、生均拨款制度、普职招生比、职业教育资源整合、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等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