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07-25 08:58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73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打造“现代新车城、绿色示范市”发展目标,按照“政府保基本、社会增供给、市场配资源”的原则,以增加有效供给、提升服务质量、释放消费潜能为主线,全力补齐养老服务短板,大力发展普惠性的基本养老服务,积极培育养老服务产业新模式与新业态,着力打造服务更有温度、覆盖更有广度、保障更有力度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25年,形成基本养老服务应保尽保,有效满足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的新格局,为实现“经济倍增、跨越发展”提供保障力量。

二、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一)调整修订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划。根据城乡老年人口规模、发展态势以及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结合现有养老服务设施分布,进一步调整修订城乡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落实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社会资本以出让方式取得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民间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依法依规申请使用国有划拨用地。支持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

(二)提升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供给能力。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采取投资、合作、提供场所等方式建设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公办养老机构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含失智)、孤寡、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并提供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的养老服务。各县(市、区)城区应新建或改扩建1所集老年人生活、学习、保健、休闲为一体的综合性、示范性中大型养老中心。每个街道和有条件的乡镇要根据辖区老年人口规模和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情况,至少建成1个由政府建设或者提供场所交社会力量建设运营,床位在3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综合体,重点为特困、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失智、计生特扶、优抚对象等困境老人提供普惠托养服务。到2025年,全市至少新增养老机构3所、养老服务综合体40个,由政府提供设施场所的养老床位总数达到1.9万张以上。(牵头单位:各县市区;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制定实施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办法。新建住宅小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住宅小区未达标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等方式调剂解决。将十堰市中心城区(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住宅小区(居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已建成住宅小区调剂解决的养老服务设施产权无偿移交给市民政局,办理产权登记后交由各区民政局管理使用。其他地方相关设施产权无偿移交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配建的和调剂解决的养老服务设施主要用于建设集中管理运营的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带护理型床位的日间照料中心,支持连锁化、综合化、品牌化运营,组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增加家庭服务功能模块,强化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服务能力,增强公办养老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和服务能力。到2025年,基本形成“一刻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牵头单位:各县市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四)推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村老年人照护服务体系。创新特困供养服务体制,实行农村中心福利院县级直管。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农村福利院改造提升工程,各县(市、区)至少改扩建1-2所区域性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中心,原则上辐射周边5个以上乡镇生活不能自理特困老人的集中供养需求,同步推动一批基础条件好的农村福利院转型成为乡镇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为周边老年人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大力提高农村福利院床位利用率。鼓励以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为依托,大力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到2025年,至少提档升级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125个。(牵头单位:各县市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五)实施适老化环境改造。以推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为重点,加快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采取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方式,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脱贫人口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十四五”期间,按照原则上每户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标准,对全市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实行“应改尽改”。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等。鼓励有条件和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家庭,积极申请改造,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通过“政府补贴一点、企业让利一点、家庭自负一点”的资金分担机制逐步实施。试点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居家照护者“喘息服务”,拓展养老服务新模式,丰富养老体系建设内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残联)

三、促进医养融合发展

(一)提升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支持养老机构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到2022年,全市所有养老机构医养结合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二)推动医疗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医疗机构应当开设老年人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资源,重点为失能失智老人提供集中或者居家医养结合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专科、增设老年人护理床位,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照年平均入住率给予床位运营补贴。推进家庭医生签约工作,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不断提高签约服务能力。到2022年,全市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置老年病科比例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加大医养结合项目支持力度。鼓励新建的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一体规划,毗邻建设。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医养结合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税费、融投资、用地等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医养结合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项目纳入地方债券支持范围,十堰市中心城区不少于1个,全市重点打造1—2个示范项目。(牵头单位:各县市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四)健全医养结合支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其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建立老年慢性病用药长期处方制度,实施医师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动态调整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牵头单位: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

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康养产业发展

(一)推进养老领域“放管服”改革。支持各类主体进入养老服务市场,实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制度。全面梳理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把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养老服务人员培训纳入各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科学界定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内容,优先将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保障重点,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清单,包括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标准等内容。2022年,各地发布本地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和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相关项目采购工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

(二)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各类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取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不动产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及省级设立的其他涉及养老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防办)

(三)加大养老服务金融支持力度。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担保条件的养老机构提供担保服务。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养老机构,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开展融资对接。鼓励企业、慈善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养老领域慈善信托业务。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风险提示和依法处置工作。(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

(四)促进康养产业发展。研究出台康养产业优惠扶持措施,促进医、养、旅、居、文、体等相关产业融合,不断提升康养产品质量和水平。建立康养产业重大项目库,谋划一批带动作用强、市场效益好的重大项目,在项目审批、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以项目为载体,打造具有较强区域影响力的休闲度假、健康养生、体育健身、健康旅游等特色康养服务园区,助推“现代新车城、绿色示范市”建设。(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

五、健全完善养老服务综合保障体系

(一)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依托市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协同监管机制,明确责任清单,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建立养老机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机构和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治。严禁利用养老服务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加大政策资金保障支持力度。加强资金统筹,实行分级分类、差异化补贴,逐步提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标准。完善养老事业发展财政投入政策和多渠道筹资机制。“十四五”期间福彩公益金用于养老工作的比例不低于55%,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支出责任落实养老服务各项经费,足额纳入年度预算。各相关部门要用好有关资金和资源,积极支持养老工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

(三)发展智慧健康养老。创新发展健康咨询、紧急救护、慢性病管理、康复护理、生活照护、物品代购等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创新“子女网上下单、老人体验服务”等服务模式。鼓励互联网企业全面对接养老服务需求,支持优质养老机构平台化发展,培育区域性、行业性综合信息和服务平台。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

用示范,建设一批老年群体数字化生活体验场所,打造一批“智慧养老院”和“智慧养老社区”。(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

(四)健全养老护理员激励机制。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补贴激励政策,按照护理员技能等级水平分别给予岗位补贴。支持高校等社会力量举办康养学院,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资金按照规定从全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对获得国家、省、市技能大赛名次的养老护理员,按照规定授予或积极争取“五一劳动奖章”“青年岗位能手”“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提高养老护理员社会地位和职业吸引力。(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团市委)

(五)积极营造社会敬老氛围。加强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大力弘扬敬老孝亲传统美德,推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完善“时间银行”互助式养老服务模式。聚焦老年人日常生活涉及的高频事项,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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