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321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某某与被执行人刘士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士言,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香港街天麟时代广场2号楼10楼1005。公民身份号码:42032219640901****。
执行案号:(2024)鄂0304执恢436号
执行依据:(2018)鄂0321民初217号
执行标的: 340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士言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148
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鄂03民终391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陈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义,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办事处李家院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0019650418****。
执行案号:(2024)鄂0304执恢537号
执行依据:(2022)鄂03民终3919号
执行标的:45224.4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148
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321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肖炜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肖炜衡,男,199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沁园路东1号院16号楼20号。公民身份号码:41041119940312****。
执行案号:(2024)鄂0304执恢391号
执行依据:(2017)鄂0321民初1421号
执行标的:700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肖炜衡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148
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3民终417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王刚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刚,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安阳镇罗河村7组32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10930****。
执行案号:(2023)鄂0304执恢186号
执行依据:(2021)鄂03民终4172号
执行标的:1098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刚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170
联系人:张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