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规定》的解读
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规定》(鄂政办函〔2020〕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将有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出台《暂行规定》的背景及意义
为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机制,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省委、省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鄂发〔2019〕20号),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提高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国办发〔2019〕49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管理现状,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暂行规定》结合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际,合理界定了职责边界,细化了出资人管理权力与职责清单,符合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有利于财政部门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对管住管好用好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具有重要意义。
二、《暂行规定》的总体思路
总体思路是由省财政厅集中统一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做到服务大局、依法依规、权责对等、权责明晰。一是专注管资本,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二是注重采用市场化管理方式,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对所出资金融机构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三是着力推进“两分离一结合”,即出资人职责与市场监管职责相分离、管金融资本与管实业资本相分离,积极推进管资本与管党建相结合,出资人职责与党建、纪检监察、市场监管等工作衔接,确保管理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三、《暂行规定》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分八章共36条,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方式、党建引领等要求,列举了出资人和受托人职责与义务清单,细化了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重大事项管理、管理者选择与绩效薪酬管理、财务监管、责任追究等具体内容,同时对凭借政府权力信用管理、参股金融机构管理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四、《暂行规定》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适用于持有国有金融资本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包括省级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金融机构,以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省级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以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五、省财政厅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有哪些管理方式?
根据国有股权情况、重要性和管理级次,省财政厅对省级国有金融资本采取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目前省财政厅直接管理湖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湖北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4家金融机构,其他16家金融机构均为委托管理,具体管理方式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动态管理。《暂行规定》对省财政厅及受托人(以下统称为“出资人机构”)履职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对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履行管理职责,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四不变”,即出资人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六、对财政未控股或不持有股权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如何管理?对财政参股金融企业如何管理?
对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由省财政厅直接管理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如果财政未控股或不持有股权,除负责绩效考评、薪酬管理以及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事项外,其它重大事项由金融机构按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程序办理,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对财政参股或政府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出资参股的金融企业,由出资人机构按照公司章程、股权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选派股权董事或监事,依法参与涉及国有资本布局等重大决策,但不参与企业日常运营。
七、如何理解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后,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的“四不变”?
一是财政部门的出资人身份不变。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集中统一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省财政厅既是出资人,又是委托人。其他管理部门、机构接受省财政厅委托后,应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认真履行受托人义务,遵守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制度,接受财政部门评价、监督和考核。二是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原则,省财政厅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等工作,对国有产权变动实施全流程动态监管。转让全部或部分国有股权,致使省级金融机构或其重点子公司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或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重大股权管理事项,由省财政厅依法依规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三是执行统一规制不变。集中统一管理必须维护规则、制度的一致性。财政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无论受托人是哪个部门或机构,实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都应执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四是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省财政厅应定期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情况,并按照法定程序向省人大常委会全口径报告国有金融资产情况和管理情况。受托人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受托履行职责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八、对于省级国有实体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形成的资本如何加强管理?
省级国有实体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形成的资本,属于省级国有金融资本范畴。对于省级国有企业所出资金融机构,省财政厅充分尊重省级国有实体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支持国有实体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所出资金融机构应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并做好风险隔离工作。
九、《暂行规定》如何体现管资本与管党建相结合?
推进管资本与管党建相结合,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明确要求,省财政厅将根据省委安排和组织部门意见抓好落实。省级国有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要求,认真落实国有企业党建各项要求,发挥党委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十、省财政厅如何指导市县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开展?
各市县可以依照《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具体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