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市级外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十堰市委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推动十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新车城、绿色示范市”的实施意见》,为加快十堰外贸产业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倍增、跨越发展”,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十堰主城区(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外贸出口,促进外贸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外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加强引导、公开透明、注重绩效、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标准、支持方式
第四条 外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十堰主城区外向型经济发展,资金使用范围为:
(一)企业出口创汇奖励;
(二)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补贴;
(三)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补贴;
(四)培育外贸新业态奖励或补贴;
(五)其他事项。市委、市政府为支持我市外贸企业发展明确的其他支持事项。
第五条 外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标准及方式。
(一)企业出口创汇奖
1.出口存量奖。对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下同)。
2.出口增量奖。对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企业,增量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0.04元。
3.新开口企业奖。对当年新开口且出口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企业,每家企业奖励2万元,并同时享受增量奖奖励。
以上每家企业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年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企业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二)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补贴
对年出口500万美元以上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保费总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三)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补贴
对企业参加国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贸促会组织的俄罗斯国际汽配展、法兰克福展、广交会、进博会和服贸会等影响力大且参展费用较高(境外展10万元、境内展5万元)以上的境内外重点展会,在国家、省级外经贸专项补贴的基础上,按境外3万元/次,境内1万元/次,给予补贴。
(四)培育外贸新业态奖励或补贴
1.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能带动我市企业实际出口5000万美元以上的本地电子商务平台按实际建设投资额不超过50%给予补贴,单个平台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对经省商务厅备案的省级、国家级开发区(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年度省商务厅绩效评价考核合格的,在省级外经贸专项资金补贴的基础上,按省级10万元/年、国家级15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补贴;
3.支持公共海外仓建设。对省商务厅认定的公共海外仓建设运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支持创建加工贸易产业园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等。对成功创建省级、国家级加工贸易产业园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等的主体单位,给予一次性省级30万元、国家级50万元奖励。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六条 申请外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十堰主城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三)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信用状况良好且近三年没有骗汇、骗税等违法行为,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
(四)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第七条 企业申报参加境内外展会补贴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项目,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出口情况等),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及申请事项;
2.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申请单位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年度会计报表等复印件);
3.企业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4.项目费用支出发票复印件(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5.其他需要申报的资料。
第八条 项目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如下:
(一)企业出口创汇奖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补贴、培育外贸新业态(外贸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海外仓建设、创建加工贸易产业园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等)奖励或补贴事项,按“免申即享”兑付。
(二)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补贴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项目。由企业向辖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提交相关资料,经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局组织项目评审,提出资金分配预案,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支持项目及资金额度,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九条 外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专项资金预算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各50%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条 市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范围,组织项目申报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按程序报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主城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项目申报、初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安排专项资金;配合市商务局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及资金使用方案的拟定工作;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安排方案,及时拨付资金;会同市商务局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项目要求申报,并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经检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市财政局将追回全部已拨付专项资金,取消该申请人三年内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及拨付等工作。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本办法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