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级外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07-20 10:27  

十堰市市级外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十堰市委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推动十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新车城、绿色示范市”的实施意见》,为加快十堰外贸产业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倍增、跨越发展”,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十堰主城区(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外贸出口,促进外贸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外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加强引导、公开透明、注重绩效、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标准、支持方式

第四条 外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十堰主城区外向型经济发展,资金使用范围为:

(一)企业出口创汇奖励;

(二)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补贴;

(三)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补贴;

(四)培育外贸新业态奖励或补贴;

(五)其他事项。市委、市政府为支持我市外贸企业发展明确的其他支持事项。

第五条 外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标准及方式。

(一)企业出口创汇奖

1.出口存量奖。对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下同)。

2.出口增量奖。对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企业,增量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0.04元。

3.新开口企业奖。对当年新开口且出口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企业,每家企业奖励2万元,并同时享受增量奖奖励。

以上每家企业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年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企业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二)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补贴

对年出口500万美元以上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保费总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三)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补贴

对企业参加国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贸促会组织的俄罗斯国际汽配展、法兰克福展、广交会、进博会和服贸会等影响力大且参展费用较高(境外展10万元、境内展5万元)以上的境内外重点展会,在国家、省级外经贸专项补贴的基础上,按境外3万元/次,境内1万元/次,给予补贴。

(四)培育外贸新业态奖励或补贴

1.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能带动我市企业实际出口5000万美元以上的本地电子商务平台按实际建设投资额不超过50%给予补贴,单个平台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对经省商务厅备案的省级、国家级开发区(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年度省商务厅绩效评价考核合格的,在省级外经贸专项资金补贴的基础上,按省级10万元/年、国家级15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补贴;

3.支持公共海外仓建设。对省商务厅认定的公共海外仓建设运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支持创建加工贸易产业园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等。对成功创建省级、国家级加工贸易产业园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等的主体单位,给予一次性省级30万元、国家级50万元奖励。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六条 申请外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十堰主城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三)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信用状况良好且近三年没有骗汇、骗税等违法行为,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

(四)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第七条 企业申报参加境内外展会补贴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项目,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出口情况等),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及申请事项;

2.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申请单位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年度会计报表等复印件);

3.企业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4.项目费用支出发票复印件(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5.其他需要申报的资料。

第八条 项目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如下:

(一)企业出口创汇奖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补贴、培育外贸新业态(外贸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海外仓建设、创建加工贸易产业园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等)奖励或补贴事项,按“免申即享”兑付。

(二)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补贴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项目。由企业向辖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提交相关资料,经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局组织项目评审,提出资金分配预案,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支持项目及资金额度,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九条 外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专项资金预算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各50%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条 市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范围,组织项目申报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按程序报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主城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项目申报、初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安排专项资金;配合市商务局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及资金使用方案的拟定工作;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安排方案,及时拨付资金;会同市商务局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项目要求申报,并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经检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市财政局将追回全部已拨付专项资金,取消该申请人三年内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及拨付等工作。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本办法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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