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第二十一条“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的解读
(一)名称内容:
不增收土地价款。
(二)适用范围:
工业企业已获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在原用地范围内,提高工业土地利用率(改扩建)、增加容积率(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三)享受或办理程序:
受理: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核对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核: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6号)“(二十一)加大资金投入和要素保障。……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24号)“(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鼓励工业企业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符合规划条件、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原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的规定,对申请事项和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审核其材料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核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政策,发放书面核准通知书。
送达:将书面核准通知书(或意见)送达申请人。
(四)办理材料:(纸质、电子)
1.书面申请(需要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的共享“多证合一”)(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设计方案和规划图及批准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五)负责单位:
有供地权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办事大厅
(六)咨询反映问题途径:
1.办事咨询: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益科(处);
2.政策咨询:省自然资源厅权益处;联系人:官金梅;联系电话:027-86656205。
二、关于第二十一条“对受疫情影响,……免收滞纳金和违约金”的解读
(一)名称内容:
免收滞纳金和违约金。
(二)适用范围:
对2019年11月1日后出让且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合同》,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和约定,受疫情影响,未能按出让合同和约定缴付土地价款的(至今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地块),经受让人申请,土地出让金可顺延至疫情结束(后延3个月)消除期内缴纳,免收滞纳金和违约金。
(三)享受或办理程序:
受理: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核对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核: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6号)“(二十一)加大资金投入和要素保障。……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出让合同缴付土地价款的,免收滞纳金和违约金。”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二、加强征收管理,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地方国库。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外,要严格按规定加收违约金。”的规定。对申请事项和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审核其材料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核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政策,发放书面核准通知书。
送达:将书面核准通知书(或意见)送达申请人。
(四)办理材料:(纸质、电子)
1.书面申请(需要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的共享“多证合一”)(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五)负责单位:
有供地权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办事大厅。
(六)咨询反映问题途径:
1.办事咨询: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益科(处);
2.政策咨询:省自然资源厅权益处; 联系人:官金梅;联系电话:027-86656205。
三、关于第二十一条“省委、省政府督办的重大产业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解读
(一)名称内容:
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适用范围:
省委、省政府督办的重大产业项目和省重点项目,且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合同》,依据《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和约定,至今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地块,经受让人申请,土地出让金可顺延至疫情结束(后延3个月)消除期内缴纳。
(三)享受或办理程序:
受理: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核对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核: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6号)“(二十一)加大资金投入和要素保障……省委、省政府督办的重大产业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可于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延期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二、加强征收管理,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地方国库。(四)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外。”的规定。对申请事项和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审核其材料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核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政策,发放书面核准通知书。
送达:将书面核准通知书(或意见)送达申请人。
(四)办理材料:(纸质、电子)
1.书面申请(需要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的共享“多证合一”)(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土地价款缴款通知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五)负责单位:
有供地权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办事大厅
(六)咨询反映问题途径:
1.办事咨询: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益科(处);
2.政策咨询:省自然资源厅权益处;联系人:官金梅;联系电话:027-86656205。
四、第二十一条“对省级重点项目和新建非营利性医疗场所,所需建设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解决”的解读
(一)名称内容:
省级统筹解决建设用地计划。
(二)适用范围:
省级重点项目和新建非营利性医疗场所。
(三)享受或办理程序:
申请:相关项目用地单独组织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报件,通过湖北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系统报送。
审核:1.根据建设项目审查报批报件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重点项目清单,审查是否为省级重点项目或新建非营利性医疗场所用地。
2.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和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鄂土资规〔2017〕1号)审查用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政策。
具体安排:1.报国家审批的,由自然资源部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2.由省级审批的项目,通过审查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或报自然资源部核销;
3.委托武汉市、襄阳市和宜昌市政府审批的项目,可由相关市政府按法定程序先行审批用地,计划指标挂账。每季度末,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供相关项目用地批准清单,核销计划指标。
(四)办理材料: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报件;
2.县(市、区)政府出具的计划指标仅用于省级重点项目和非营利性医疗卫生项目的承诺。
(五)负责单位:
省自然资源厅。
(六)咨询及反映问题途径:
具体业务处室:用途管制处;联系人:刘成;联系电话:027-86656091。
五、关于第二十八条“优化审批服务”的解读
(一)名称内容:
优化用地审批服务。
(二)适用范围: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
(三)享受或办理程序:
受理:除涉密事项实行线下受理外,其他项目实行线上“一窗受理,同步办理”。
建设用地报批:疫情期间,可采取影响比对等方式,取消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论证等户外要求。对重点项目开通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厅内审查控制在六个工作日内。
规划许可(一书三证):1.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送达:将意见书或许可证送达用地申请人。
(四)办理材料: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报件。
(五)负责单位:
省自然资源厅。